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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11-30 11:09:3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3月17日),为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推动产业(企业)调整和升级,现就我省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是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承办部门。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工作职责,做到领导、科室、人员三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严格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细化和完善符合省情的鼓励类产业认定标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健全部门协商、联席会议、信息传递、争议处理、年度总结等工作机制。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文件。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在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难以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相关文书后,接收其确认申请材料。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在川企业、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其它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地区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对属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具体业务、技术等标准的产业目录,应征求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认定。
  五、企业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附件1、2、3)。企业申请报告等应当明确指出其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并提供依据理由。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时,应有熟悉情况的企业人员在场,接受现场咨询,负责解释说明。
  六、发展改革部门应要求申报企业填写信用承诺书(附件4),严格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若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接受相应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给予其公开通报、暂停受理申请等处理。
  七、发展改革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确定受理后应出具书面通知书(附件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企业补充完善,受理时间相应顺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八、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与相关产业目录的契合度;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九、对经过审查仍然难以认定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自行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企业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格等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的活动。
  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的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事项,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审核工作。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第三方评估等时间)完成审查确认,对通过审查确认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出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附件6)。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联系处室:财政金融处
  联 系 人:黄力  吴亚璘  
  联系电话:86705887  86705890  867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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