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
(一)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定价管理权,调整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按照分级管理职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由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道路班车客运包含农村道路客运。
(二)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三)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四)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行使。
二、上述定价管理权限调整后,涉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的,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定价管理权限调整后,定价时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成本调查、监测等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能职责,加强与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联系协作,共同做好交通运输价格行为监管、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等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