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清洁汽车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精神,为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权限
根据川府发〔2015〕26号文要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由市(州)、扩权县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我委批准的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或布局方案,按照《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核准。加气站项目涉及的国土、环保及节能评估等审批事项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原则办理。请市(州)、扩权县投资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并将核准项目信息及时抄报我委。
二、关于“十二五”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项目建设
根据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我委不再对《四川省“十二五”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对于确有建设必要、已完成前期手续、但未纳入省规划和方案的项目,各地可依据推广应用实际,在落实资源等条件的前提下,予以核准,相关项目布局可纳入各市(州)“十三五”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或布局方案。
三、做好“十三五”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目前,我委正牵头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四川省“十三五”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或清洁汽车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城镇发展规划及资源、市场、推广应用等条件,做好本地“十三五”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十三五”规划要细化落实到空间布局,于10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委批准,作为“十三五”期间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依据。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跨区域加气站布局在省级规划中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