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门户网站公示栏目。在委门户网站设立“双公示”栏目,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3)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其它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4)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其它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5)规范公示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信用信息,并同步推送至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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