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川发改财经〔2015〕676号)要求,为简化行政手续,成都市本级、区(市)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需要转报省级相关部门确认项目,改为直接报市发改委予以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这一举措,对我市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宏观环境下,对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加大企业后续投入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凡其主营业务被省级(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按12号公告审核确认享受的优惠,本着对纳税人有利原则,不采取追溯补税的做法。
目前,为方便企业办理该事项,该项工作的办事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我委均已在成都市发改委官网及中国成都政务审批公众服务网予以公示,由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接件,业务处室进行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