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30)》。
二、明确保护总体目标。强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定位,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保护泸州优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传承宋代城市格局,保留长江上游蜀南山水文化名城特色,在保护的前提下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合理的保护体系。重视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筑等的保护,做好周边整体风貌环境协调和治理工作,维护好历史城区的环境和周边自然景观特色。泸州历史文化名城按市域、中心城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性保护,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重点保护历史城区(116.06公顷)的城市格局、风貌、高度、视线通廊等基础上,特别加强对宝莲街—蒋兆和故居历史文化街区(34.7公顷)、沙湾历史文化街区(7.53公顷)、宜民古街历史文化街区(11.97公顷)及和丰老街历史文化街区(11.71公顷)的保护。
四、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合理疏解历史城区功能,促进新城发展,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传承发展。以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和自然风光等为依托,做好文化遗产展示和旅游线路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配套设施,促进旅游业发展。优化道路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消防、防洪、防震等城市安全体系。
五、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泸州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名城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改造等活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完善保护管理措施,构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