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就成都市锦江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予以批复,原则同意成都市锦江区、绵阳市涪城区、自贡市富顺县、泸州市龙马潭区、遂宁市船山区、南充市仪陇县等31个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批复明确,31个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局设立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批复要求,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行政审批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对集中后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行政审批局及政务服务大厅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