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并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决定对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名单附后)予以延续,现予公告。
希各单位于2017年7月10日至8月1日期间到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理领证事宜。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省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028—87036212
附件.docx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