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950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结合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2015年留存电量总量控制在18亿千瓦时以内。
从2015年起,各州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的,下年分配留存电量时,将在上年指标基础上扣减10%进行调剂安排。各州年度实际完成数少于分配指标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视为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
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9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应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基金及附加。
三、请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