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内容
(五)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七)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八)承接主体。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新设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选择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集中持有、专户管理和独立运营。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财政厅,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省属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市县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程序比照省属企业执行。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国有股转持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承接管理
(十三)入账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
(十四)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十五)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19年,实施省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完成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
2020年,实施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七、工作职责
(十六)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配合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十九)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组织实施
(二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省划转工作;要加强考核督查,重点对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承接主体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共同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和收缴资金管理使用具体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