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范围重点
(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省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援助项目外,纳入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重点公开内容。
聚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权力来源、实施主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事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社会审计单位及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责任主体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一)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二)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利部门负责公开。
8.进入林草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结果、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结果,由林草部门负责公开。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查结果,由生态环境、林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信息,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开。
10.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结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结果信息,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公开。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2.建设项目对河湖通航条件影响作用审批结果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开。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由招标人公开;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函〔2016〕81号)进行公示。
(四)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六)施工有关信息。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八)竣工有关信息。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气象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因机构改革带来相关职责职能进一步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
三、细化工作要求
(一)拓宽公开渠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或有关行业信用网站和“信用四川”网站公开。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要求,有序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推进清单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清单(见附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四、落实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等省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工作内容,督促指导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内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修订完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报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严格考核问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