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12月30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管公立医院: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部分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应在公布定(调)价项目、标准1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定(调)价项目、标准及执行时间在内的实施文件,抄送实施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实施医疗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标准,以及除外单独收费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等内容,落实住院费用清单相关规定,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放开项目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未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如果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附件:
价格放开医疗服务项目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