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产业函〔2011〕1269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精神,根据《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信部的要求,我省水泥行业准入工作由我委冶金建材处牵头办理。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
二、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向生产线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时,除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暂行办法》、《申请书》和《准入条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申报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申报当年企业安全生产符合要求的意见;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泥生产线项目石灰石矿山矿石储量文件;
(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年企业职业卫生符合要求的意见;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单;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
(六)市(州)经信委出具的企业历年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情况及意见;
(七)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申报当年对企业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
(八)质量检验单位出具的申报当年对企业水泥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
(九)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勘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水泥生产线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一)水泥生产线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水泥生产线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书复印件;
(十四)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提交的每份《申请书》的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其他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每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2页及以上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齐缝公章,每份《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应装订成一册。
四、市(州)报送的企业《申请书》应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收到申请后,我委将及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申请准入公告企业应积极配合查验活动。对经审核符合《暂行办法》和《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书》,我委将及时上报工信部复核。
五、对进入公告名单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我委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信委也要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进入公告名单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六、对进入公告名单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请各市(州)经信委在工信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文件发布” 栏下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告公示”栏下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联 系 人:省经信委冶金建材处 贾小蓉 刘道君
电 话:86265723、86266209
电子邮箱:jyj208@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