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3-01 17:08:20 
      
	
	
	
	
		
		川经信产业〔2012〕293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管理,按照《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和《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装〔2012〕160号)规定,现就我省实施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二)符合国家农机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三)生产联合收割(获)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 米/年; 
		    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 
		    (四)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五)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 
		    二、申请要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产品单元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企业提交申请要件中,定型(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三、审查程序 
		    依据国家工信部有关要求和《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产业〔2011〕125号),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组织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提出公告申请,初审后于2012年7月5日(以后每年6月25日)前,向省经信委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及转报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省经信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及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开发设计能力、产品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要求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行业准入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四、日常监督 
		    (一)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二)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4月30日前由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转报至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三)省经信委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四)省经信委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转报国家工信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联 系 人: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李  晨  028-86263257 
		    电子邮箱:cyzcc419@163.com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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